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相关精神,允许学生用学籍异动前所修部分课程替代异动后应修相对应课程。为规范学籍异动学生(含转专业、入伍复学、休学复学、留级等)的课程替代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于教学执行计划变动导致的学籍异动学生学籍异动前实际已修课程与学籍异动后所在专业(或年级)应修对应课程课程信息有变更的情况。
二、课程替代原则
1.实际已修课程学分必须大于或等于执行计划中被替代课程学分。
2.实际已修课程与执行计划中被替代课程必须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教学内容。
3.实际已修课程与执行计划中被替代课程必须具有相同的课程属性、课程性质。
4.一门实际已修课程只允许替代一门执行计划中的课程。
凡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得办理课程替代。未办理课程替代的课程,学生必须于修读期间补修并考核通过,否则无法正常毕业。
三、课程替代流程
1.申请:课程替代申请应于大四学生成绩核对工作结束后两周内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秘书在教务系统内汇总提交。
2.审核:课程替代申请提交后,由各系主任审核,再转至教务处相关工作人员审查。
3.审批:教务处相关工作人员审查通过后,报教务处处长审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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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